我不是药神

评分:
6.0 还行

分类:剧情 喜剧  中国大陆 2018

简介: 普通中年男子程勇(徐峥 饰)经营着一家保健品店,失意又失婚。不速之客吕受益(王传 详情

更新时间:2023-06-14

我不是药神影评:法律视角下的《我不是药神》


我主要想谈谈这部电影涉及到的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这个销售假药罪,该电影的原型是一名叫做陆勇的白血病患者,他需要服用一种叫格列卫的药品,而格列卫当时一个月的药费是两万四千块钱,在当时这相当于一个月就要吃掉北京二环内五平米的房子,如此高昂,这并不是普通白血病患者能负担起的。这时陆勇如《我不是药神》所演那般开始去印度购买仿制药,并且帮助病友代购。但问题是2011年,该罪名经过修改从具体危险犯,变成了抽象危险犯,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原来的刑法规定销售假药罪成立需要具有危害公众健康的现实危险,但根据当时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海外的代购药品未经批复一律以假药论处,即使陆勇没有使他人生命健康处于危险境地,甚至可以说是他拯救了他人生命,在法律层面仍然成立销售假药罪。如果司法机关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那将会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因此湖南省检察院公开发布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和释法说理书,这被许多人称为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该案也被称作为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

另一个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医药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那药企为何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去投入一个新药品的研究呢,新的药品一发明出来就被更廉价的仿制药取代,前期投入的成本难以收回,这将会挫伤医药企业的创新研发积极性,从而导致无药可医的局面。但若知识产权保护没有限度,患者无法负担高昂的创新药,这是违背公共健康利益的。如何进行利益衡平是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中国在1992年中美贸易的谈判过程中签订了中美知识产权的备忘录,规定了从1993年一月一号起,中国进入了规范的仿制阶段。法律规定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

为何要对药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些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又导致了什么样的后果?

药品可以分为创新药和仿制药。前者指代第一个发现某种化合物能够治疗某种疾病,后者则是在前者的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复制。创新药的研发在医药产业存在着双十定律,即研发一款新药需要超过10年的时间、超过十亿美元的费用,而仿制药只有生产药物的成本,所以比创新药的价格低得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药企的研发动力,新上市的创新药为了在专利权到期前、仿制药出现前尽可能收回研发成本并盈利,定价往往较为高昂。但这也导致绝大多数国家的国民通常承担不起使用创新药的费用。

以创新药最大的市场美国为例,药品专利由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管理,企业可以在药品研发周期内的任何时间向美国USPTO申请专利,但这个专利期时长,一般是固定的20年。拥有药品专利权的企业想尽可能利用好受专利权保护的时段,将企业利益最大化。在垄断市场中,垄断企业不是价格接受者,享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利润最大化均衡点自主定价。一些药品的市场需求极大,药企因此不断提高药物的价格,进一步垄断市场。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是要有限度的,因为药是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药品定价往往就是在刀尖上舔血,对于公司而言,每多一块钱的定价那就是一块钱收入,但对病人而言,这一块钱很可能就是压倒他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首先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这条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实真正的保护起始日是从授权日起;那么也就是说,真正的保护日期没有二十年,而是少于这个时间。在保护期限以后,仿制药企业生产仿制药就不具有违法性。

其次,法律还对不视为侵权的一些行为进行规定。

最后,还有专利保护的强制许可制度,国家设立药品专利制度,是为了激励创新,鼓励制药企业生产和研发更好的药品以治疗病人,从而实现社会福祉、增进公众福利。但是,如果过度强调专利保护,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因此,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纾解过度强制专利制度给社会公众健康带来的不利。

而印度被誉为世界药厂,正是因为它发达的仿制药产业,2011—2017年印度制药业全球市场规模由210亿美元增至近300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5.64%。2020年,印度约有3000家本土制药企业以及约10500个制药工厂。这也与印度本国的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制度有关,1970年,在总理英迪拉·甘地主导下,印度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律《专利法》出现,规定对食品、药品只授予工艺专利,不授予产品专利。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你做一盘西红柿炒鸡蛋,创新药企业先放鸡蛋再炒西红柿,仿制药只要过程不同,先放西红柿再炒鸡蛋就不算违反专利法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在印度,药品专利保护自此被废除,低价格才是主旋律。印度政府还同时出台了《药品价格控制规则》(DPCO),坚持食品和医药消费是穷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深,印度和发达国家展开了长达十年的周旋,2005年,印度修改了《专利法》,但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衍生药物的专利。价格限制、外商投资所占股份比例限制、进口原料药限制、药品相关外国技术协议限制、各种产业限制性许可证都逐渐被取消。印度展现了充分利用法规制度的灵活技巧,为国家、社会和产业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机会。

《我不是药神》这部现实主义题材的电影上映后激起了很大反响,推动了法律法规的变革。影片中最触动我的那一句“他想要活命他有什么罪”,深刻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和大量患者的救命需求”的矛盾,如何进行利益衡平是一件道阻且长的任务,但希望当权者、垄断者都能够意识到“健康是一种责任,而非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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